河北李世泽律师在线交流

lishize.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王*岩不服故意杀人一案的死刑判决上诉 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3-04-19 10:43:06 来源:李世泽


王*岩不服故意杀人一案的死刑判决上诉 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人王*岩,男,汉族,19731019日出生,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田家屯人,小学文化,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持斧头砍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证据不足。

首先, 一审判决仅凭上诉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缺乏关键物证“斧头”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持斧头砍受害人头部,明显证据不足。

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时虽承认用斧头砍人,但该案发生在20024月份,至今已有10年之余,案发又是晚上,参与打人的人员众多,场面比较混乱,上诉人无法准确了解其他同案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相关情况。在围殴被害人的同时,其他同案犯拿的什么工具?一审法院并未彻底查清,上诉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交代的上诉人手持的斧头有一米多长,木头把,但庭审现场并未见到该物证,而是一把35厘米左右的斧头,也就是本案至少存在两种不同的斧头,且同案被告人王磊供述其也拿一把斧头,因此本案不能排除是他人用斧头或其他锐器砍到被害人头部。

本案的被告人供述中,仅有尚德志和王磊供述是上诉人用斧头砍的被害人,本案全案审理跨越十年之久,被告人归案的时间也不相同,很难避免被告人之间相互串供、以减轻自己责任的可能。尤其是王磊同样也是拿的一把斧头,关于将斧头扔到任铁石身上的供述与张金刚的供述有矛盾之处:王磊供述是任铁石骑在张金刚身上,其才扔的斧子;而张金刚供述是在自己摔倒后,任铁石也摔倒了,王磊扔的斧子。而本案赵建忠(赵四)证明被害人车上只有三个人,一个是被害者史明、另两人是赵建忠(赵四)和张立清(张三)。任铁石其人是否存在?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张金刚和王磊都是本地人,而且关系密切,都和赵建忠(赵四)有积怨,很可能串供将重罪嫁祸于上诉人。因此,本案无法排除王磊砍伤被害人的嫌疑,对于尚德志和王磊供述,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砍受害人头部的合法证据。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仅是颅脑损伤,未考虑被害人肠管及肠系膜破裂伤,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尸体检验报告,导致被害死亡的致命伤是颅脑损伤和肠管及肠系膜破裂伤。尸体检验意见:“史明头部较大创口,创口较深致颅骨粉碎,说明史明死于颅脑损伤。史明腹部创口较深,深达腹腔,致肠管及肠系膜破裂,出血较多,该处损伤也是致命伤”。也就是被害人有两处致命伤:头部颅脑损伤和腹部肠管及肠系膜破裂伤,究竟哪处伤情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哪处伤情更重?鉴定意见并未明确,一审判决仅认定被害人死于颅脑损伤,依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死于肠管及肠系膜破裂伤的可能,两处致命伤由不同的被告人实施,究竟谁的罪刑更重一些?也就是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造成的,一审法院在关键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极刑,违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显属不当。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对上诉人的行为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本案是犯罪嫌疑人田秀苍因与赵建忠(赵四)有矛盾,而引发的群体伤人案件。案发之前上诉人和田秀苍、田宾不熟悉,更不认识赵建忠(赵四)和死者史明。其是在和老乡王雪松去赴宴时认识的田秀苍等人,而后稀里糊涂的跟着他们的车去了犯罪现场,出于义气动手伤人。

上诉人和被害人无怨无仇,和赵建忠(赵四)也素不相识,上诉人只是跟着去打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出于义气伤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对上诉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妥。

三、上诉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死刑量刑畸重,不符合死刑案件“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上诉人等的行为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上诉人是出于义气和偶然条件下的激情伤人犯罪,事前没有预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庭审过程中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愿意弥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巨大伤害和损失。而且上诉人在潜逃十年的生涯中没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应给与其悔罪自新的机会。上诉人符合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的条件,或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改判,给与上诉人悔罪自新的机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办案志:本案现已发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