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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2008-09-24 16:07:51 来源: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证人证言有严重缺陷,全部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所有的证人都未出庭接受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对于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签字及手印是否真实,笔录内容是否为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不能经过法庭的确认,未经法定程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盗窃金额为26900余元。本案的涉案金额没有查清。

  仅凭被害人陈述及协议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盗窃的具体数额。首先,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因其相互之间存在业务和利害关系,未经过当庭质证,不能排除其作假的可能;其次,如果被害人确实收到了代收的货款,作为证人的收货人应开具票据,但本案也没有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据予以证实;再者,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收到货款也不能证明其肯定放在包内,两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犯有盗窃罪,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本案应作无罪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世泽

                             20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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