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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捡卡取款定性信用卡诈骗符合司法实践
2008-05-09 14:51:43 来源:
“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取钱,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看过消息,李先生很担心,自己是打算交给银行的,但一直还没抽出工夫,自己不会属于犯罪吧?李先生还纳闷:“捡来的卡,又不是偷的,就和捡钱一样,应该算作不当得利才对!”
捡卡取款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同一类型案件,各地审判机构作出不同的判决,进而产生纷争。纷争产生的主因是,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实认识不清不全,进而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律认识不清不全。”黄京平说。
他认为,如果就同一类型案件而言,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比较合适,最高检近期的批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也赞同道:“从以往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来看,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构成犯罪的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
捡卡本无罪捡卡取款才犯罪
黄京平认为,捡卡取款,是两个相连但又不同的法律行为。捡卡是指捡到信用卡,而取款则指利用捡到的卡取款。捡得信用卡,捡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是信用卡捡得人的法定义务。即使捡得人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只要没有利用该信用卡取款,其行为不会涉及犯罪。
他提醒说,这里要注意识别信用卡所有人和其他合法持有人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不是在冒用他人信用卡。
如何认定罪名要看取得手段
针对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罪名,黄京平解释说,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如何取得信用卡的。
对最高检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捡拾他人的信用卡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又当如何理解呢?
黄京平认为,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常常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捡拾他人的信用卡;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取现或消费;接受非法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窃取或捡拾持卡人的“领卡通知”、身份证明进行冒领之后大肆“透支”;特约商户人员、发卡工作人员用各种持卡人的信用卡复制签购单、进行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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