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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02-22 09:25:14 来源:李世泽


律师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李世泽  律师/文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这一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谁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

四、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包括非金融法人之间的拆借行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如下区别:
   1
、主体。

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法律关系,借款人和贷款人特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多方法律关系,“借款人”特定,“存款人”不特定;

2、对象

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是贷款人的合法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不仅仅是个人的合法资金,也涉及到投资;

3、形式

民间借贷表现形式为借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为股票、债券、彩票等。

4、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率或回报率由“借款人”预先制定,不需要和不特定投资人约定。

5、用途

民间借贷一般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用于货币的经营或投资,以营利为目的。

6、信用

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双方信任或兼有经济利益基础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完全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

五、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所有权。

2、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指公众的存款,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投资款。

3、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不具有欺诈性,行为人是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提高利率、还本付息或变相采取吸收公众资金,集资诈骗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4、主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取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通过吸储,以达到盈利目的,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用他人集资款为目的。

实践中两罪往往牵连,适用数罪并罚或以重罪集资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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