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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2008-05-09 14:16:29 来源:
李世泽 律师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相对人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看其是否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是,那么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果不是,就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主观认为标准。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受案范围标准。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在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如果是,那么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果不是,就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第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这几个标准中实际上只有第四种标准比较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了扩大解释,将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被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被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判断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有一些具体标准,而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仅凭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关键在于,确定一些什么样的具体标准来判断“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司法实务界有人提出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看起诉者认为被侵犯或影响的合法权益是否客观存在,如果所谓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则谈不上被侵犯或者影响的问题,也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看侵犯或影响是否真的已经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必然,如果未发生或者有可能不发生,则损害事实不具有现实性,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看侵害或影响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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