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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代理意见
2008-05-09 13:53:41 来源:
李世泽 律师
接受被害人吕××亲属的委托,经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根据侦查阶段了解的情况及查阅卷宗,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王××有投案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裕公邢诉字[2008]47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于2008年1月1日到我中队投案自首”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2007年12月31日王晓明将吕××捅伤后潜逃至邢台,王××在邢台被抓获,不存在“到我中队投案自首”的情节。
二、王××实施的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2007年12月31日14时许,王××携带刀具同被害人等在仓丰路一饭店内吃饭时,王××故意调戏吕××的女朋友刘×,并对刘×动手动脚,由此发生口角并打架,发生打架完全是由于王××的过错引起,王××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连捅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医治无效死亡。
三、王××及其家属未向被害人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王××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仅医疗费用就花去两万元之多,但王××及其家属却以冷漠的态度对待被害人家属,至今为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综上几点,犯罪嫌疑人王××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事后对被害人不实施救助,且有逃匿行为,也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对犯罪嫌疑人王××应依法严惩。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李世泽 律师
20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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