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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颁发国有林权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意见

2008-05-11 10:40:48 来源:


关于撤销颁发国有林权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意见

关于撤销××县颁发国有林权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意见

    基本案情:

    1977年县林业局以发展苗圃为名租用我村土地49亩,主要用来种棉花,还有就是出租出去建了厂房,我们历届村委会都要求收回土地,但都没有结果。后来才知道县政府已于1999年为县林业局颁发了国有林权证书,我们世代耕种的土地已变成国有林地了,现在该怎么办?我们还能要回村集体的土地吗?

    ××县新马头镇××村委会主任甘××

    律师意见:

    根据你的叙说,县政府为县林业局颁发国有林权证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既然是1977年县林业局租用你村的土地,那么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土地仍属于你们村集体所有;其次,从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来看,该土地不是用来发展林业,不符合《森林法》规定的颁发林权证书的条件;再者,颁发林权证书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有争议的土地是禁止发证的。针对你们村和县林业局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以提起撤销县政府颁发林权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为宜,要回土地,维护村集体的利益。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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